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5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亦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刘亦童、张懿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亦童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德忠、王美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张德忠、王美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武浩、云晓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武浩、云晓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6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潘鑫、吴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被告潘鑫、吴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潘鑫、吴婷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李俊杰:

本院受理王俊杰申请执行李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李俊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刺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B8号楼4层1单元403号楼房一套)、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聂海涛:

本院受理宋金秋申请执行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2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聂海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住宅小区C5号楼9-10层902号楼房一套)、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苗兴雨: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3638号原告任立志诉被告苗兴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立志请求你偿还欠款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3638-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白银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83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白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请求你偿还欠款5745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1月21日的利息689.40元,2018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745元,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1834-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韩明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4519号原告吴程程诉被告韩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程程请求你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57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4519-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13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新宇、李昕、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一、被告高新宇、李昕、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偿还借款29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3月6日的利息226706.04元;二、要求被告高新宇、李昕、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要求被告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四、要求被告高新宇、李昕、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全美、张绪龙、王淑杰: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14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绪龙、王淑杰、张全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一、被告张全美、张绪龙、王淑杰偿还借款22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3月6日的利息164007.36元;二、要求被告张全美、张绪龙、王淑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要求被告张绪龙、王淑杰(担保人)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四、要求被告张全美、张绪龙、王淑杰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三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和(2018)内0521民初2147-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常德: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1117号原告崔春林诉被告张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常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春林借款25000元,支付利息11500元;二、被告张常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春林自2018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陈吐布信、贺广江(广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64号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陈吐布信、贺广江(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吐布信、贺广江(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欠款7142元,付利息749.91元;二、被告陈吐布信、贺广江(广江)自2013年11月1日起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呼古吉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65号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呼古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古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欠款2220元,支付利息432.90元;二、被告呼古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唐海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62号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唐海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欠款13303元,付利息1197.27元;二、被告唐海玉自2012年11月1日起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包铁钢: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9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诉被告包铁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铁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欠款10400元,支付利息4992元;二、被告包铁钢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赖吉仁台: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98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诉被告赖吉仁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吉仁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欠款10000元,支付利息4400元;二、被告赖吉仁台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王玉荣: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9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诉被告王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欠款12700元,支付利息2794元;二、被告王玉荣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雪青:

本院受理赵廷武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宝军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7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598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狄宝艳:

本院受理倪宝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宝军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7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3025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黄长洪:

本院受理刘清臣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宝军申请执行(2016)内052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3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50985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6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杜付、杜秀文:

本院受理金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宝军申请执行(2016)内052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4126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