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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洪军、王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夏福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2840元,利息156000元,合计27884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郑武、闫海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2018)内0502民初359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违约金16000元;2、二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冯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新诉被告王艳慧、冯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刘振全、刘秀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全、刘秀娥、史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郑安军:

本院受理原告裴汇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魏四平、王银娥:

本院受理原告马慧霞、薛海渊分别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小燕、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玉亭、马桂莲、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告李玉亭、马桂莲、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有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8日

通辽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2765号原告张海龙与被告通辽市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105000.00元,诉讼费1088.00元,逾期支付利息318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共计140938.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8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康建国、李杰: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2211号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康建国、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2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建国、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115441.83元;二、以上欠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由被告康建国、李杰付清本金时一并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李凯峰:

本院受理的(2017)内0522民初7553号原告高向飞与被告李凯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2民初7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高向飞租赁费及租赁物损失补偿费99000.00元、利息14850.00元(99000.00元×0.5%×30个月,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共30个月),合计11385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张孝:

本院受理原告冯雅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26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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