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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单洪伟、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单洪伟偿还原告王耀借款126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宝音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负担201元,由被告负担12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0日

平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亚平、平逵、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平、平逵、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腾出并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8号街坊I号楼4号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D-00463号)。二、被告李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租金损失(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被告李亚平、平逵和被告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实际腾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8号街坊I号楼4号商业房产之日止,按每日71.23元计算)。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18)内06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亚平、平逵、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亚平、平逵、东胜区氧发堂植物染发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

李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与被告鲁其、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

李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杜晓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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