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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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6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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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成、祁利芳:

本院受理的赵紫来诉杨志成、祁利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紫来申请对杨志成、祁利芳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9号楼6层2单元604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李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效良与被上诉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张天维: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兰柱与被上诉人张天维、索永祥、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杨增光、梁永爱:

本院受理原告卢秀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3日

余久力:

本院受理原告张胜诉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余久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余久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余久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张胜申请财产保全,现依法向余久力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24号民事裁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余久力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户4340620410087841的存款502018元,期限为1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金川开发区宽城小区D10幢1单元西数102号商铺,期限为3年。三、依法查封担保人赵志荣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青山水恋10号楼7层703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64850号],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3030元暂由申请人张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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