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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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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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军诉被告杨希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依照交强险向原告李德军赔付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4476元、护理费3737元、伤残赔偿金65342元、交通费200元,共计96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被告杨希伟给付原告医疗费30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共计37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负担2222元,被告杨希伟负担176元,由原告负担28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张振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明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7号楼2单元903室2011年8月30日至2015年5月30日的物业费110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张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晓军诉被上诉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高智强、呼和浩特丽山湖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蒙电力创建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56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高永拴、万瑞霞、万庆元: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万庆元、刘叶、倪溥君、杨海、宋俊峰、王伟、杜军、白季明、张贵平、高永拴、万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964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高永拴、万瑞霞、万庆元所有的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对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3日

雷学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被告任建平、雷学超、邬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张红梅、闫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军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部、张红梅、闫永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406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确认)《宏大观园项目认购协议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内蒙古商品房屋管理系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吕占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东法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占平给付欠原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华宇名门小区9号商楼103号底商的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间的物业管理费29610元;二、给付时间: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吕占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王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花诉被告王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小红赔偿原告张玉花车辆维修费6627.5元,于本判决生效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小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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