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4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磊:

本院受理原告孙万祥诉被告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春与被告冀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苗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苏鑫诉苗国伟(2019)内0125民初9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苗国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韩金辉:

原告韩立友与被告韩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金辉偿还原告韩立友借款本息及诉讼费27732元,支付原告韩立友执行费29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以借款本金1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韩立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韩金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马俊峰、肖雪:

原告魏鑫佳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0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鑫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220元,由原告魏鑫佳负担。公告送达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俊峰、肖雪共同所有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A13#-251号、建筑面积为140.4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08021603657号房屋轮候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魏鑫博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办事处一委1层东数第一户、建筑面积为85.62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蒙(2018)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06988号房屋的查封。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顿丽丽诉被告陈龙、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顿丽丽就(2019)内0104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589号案件原告顿丽丽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孟爱平、倪巧玲、孟国华:

本院受理银志平申请执行孟爱平、倪巧玲、孟国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24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内济丰估字【2019】第0402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安志强、王喜梅、孙和平、云燕青、孙栋栋、弓改凤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1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刘夺夺: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学兵诉被告刘夺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夺夺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6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武建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进龙诉被告武建峰、吴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建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三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2018)内0602执3522号《通知书》的异议申请;二、驳回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2018)内0602执3522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异议请求。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602执异1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19)内602执异176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五页“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三女与被执行人高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笔误,应补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三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三女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一案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对本院作出的(2019)内602执异132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3522号《通知书》;二、请求撤销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3522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刘翠芬、赵虎、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与被告康二占、刘翠芬、赵虎、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凯尔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赵利负担。原告赵利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东胜区法院(2017)内06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亿昌现代城C座-2单元1007号房屋。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韩二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二军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租金53050元,并给付违约金9725.93元,并给付从2019年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未付租金53050元、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车辆蒙K279V9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韩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二强、邱永艳:

关于原告李维小诉被告王二强、邱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4800元(本息合计54800元),并承担从2019年6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崔闫鑫、牛桂英:

关于原告潘冬升诉被告崔闫鑫、牛桂英、牛永兵、吴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闫鑫、牛桂英、牛永兵、吴玉娥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潘冬升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184200元及本金110000元从2018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潘冬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8元,由原告潘冬升负担98元,由被告崔闫鑫、牛桂英、牛永兵、吴玉娥负担56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马庄: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燕女诉被告马庄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燕女与被告马庄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雷博宇: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雷博宇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4731.23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被告雷博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

2019年9月6日

董永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永强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9573.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7月27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董永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孟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宇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3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2月26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孟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包正平、内蒙古物产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正平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3081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2月21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内蒙古物产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130000元的最高额担保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包正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王克功:

本院受理原告任智勇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由被告将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及车库产权证办理完毕,并交于原告;2、依发判令被告方将欠原告的人民币5325.76元(见附件)及利息4207.19元,合计9532.95元付给原告。】、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武灵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艳诉被告武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春艳借款本金998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武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春艳利息款50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春艳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