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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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陈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国华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2600元,本息合计1626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磊、王丽丽:

本院受理案外人韩佳军与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平安支行、被执行人张磊、王丽丽、刘维新、苏雅杰、刘君民、李亚贤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韩佳军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藏亮: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丽诉被告藏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陶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和平、李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孙红会: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韩庆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楚志发:

本院受理原告楚文彪与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楚志发立即给付原告本金242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原告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月利息48400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赵金锁、魏利兵、马凤龙、张梅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5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赵金锁、魏利兵、马凤龙、张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马凤龙、魏利兵、赵金锁、张梅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5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马凤龙、魏利兵、赵金锁、张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杜二柱、王海龙、李刚、刘燕: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7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杜二柱、王海龙、李刚、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连善、张卫东、武治国、武福贵、赵小燕、蔡双利、郭海英、朱毛仁: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6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张连善、张卫东、武治国、武福贵、赵小燕、蔡双利、郭海英、朱毛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郝伟、赵喜、高晓明、郭素艳、何敏: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7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郝伟、赵喜、高晓明、郭素艳、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华政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开、朱树国、王东儒诉被告华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华政海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97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格日勒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海龙诉被告格日勒图、布仁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格日勒图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8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任振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彦博诉被告任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振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贾振赫: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义诉被告贾振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振赫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宗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梵德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宗虎给付原告通辽市梵德罗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通辽市梵德罗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通辽市梵德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张宗虎负担8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杨劲松、李杨:

本院受理案外人韩成与申请执行人朱金坪,被执行人杨劲松、李杨、杨建东执行异议一案。案外人韩成对本院(2018)内0502执178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查封被执行人杨劲松所有的蒙GS3377号捷达牌小型汽车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刘德利、张淑芹:

本院受理原告雷伟与被告刘德利、张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德利偿还原告雷伟借款本金299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9800元,合计358800元,并自2019年6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金还清时为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雷伟对被告张淑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2元,由被告刘德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韩那申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高铁龙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任振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巩龙飞诉被告任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振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5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杜额尔敦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录叶诉被告于文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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