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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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常静、焦恩栾:

本院受理原告赵刚诉被告常静、焦恩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陈景军、李树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陈景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高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马春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高向(又名高翔、高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云集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军(又名李善军)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临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高向(又名高翔、高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屈云集与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军(又名李军)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临民初字第7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曹盖、罗巧叶:

本院受理原告刘林春与被告内蒙古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盖、罗巧叶保证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巩晓磊、尹洪均: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姬慧红、刘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王强:

本院受理刘亮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蒙西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王强:

本院受理杨堂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蒙西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杨月兵、尹舒红:

本院在执行甘世军申请执行杨月兵、尹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杨月兵、尹舒红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鸥洲假日B11号楼2单元12楼东户房屋一套按第三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447247元核减该房屋在银行抵押借款截至2017年3月31日借款本息275397.7元交付申请人甘世军抵偿部分执行款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作出的(2016)内0802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内蒙古清水河县伟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17)内0105民初702号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伟、内蒙古清水河县伟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杨成:

本院受理王泽锋申请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1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你位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段家园西滩荒地50亩承包经营权(合同编号:H40624100001)。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杜学成:

本院受理陈森申请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你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盛魁文创园2期南区3号楼1单元1402、1502、1602号房屋(共计3套)。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冀兰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兰弟、陈苍苍、王荣梅、安玉峰、曹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冀兰弟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9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8日

王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洋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3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王三小、杨建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小、杨建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三小、杨建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俊诉被告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坤诉被告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坤诉被告内蒙古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王越、王建平、刘桂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昆诉被告王越、王建平、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越、王建平、刘桂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36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杨元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国、杨元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75号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包毕力格吐、张满座: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保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张海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元,利息18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曹帮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荣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包荣杰欠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1625元(13000元×0.005元×25个月,2016年1月1日-2018年2月1日),本息合计146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刘英:

本院受理原告姜德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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