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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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成太群:

本院受理原告姚忠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苏军印:

本院受理原告董俊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2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土左旗人民法院32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蜂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2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保华与被告蜂丽珍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左旗人民法院32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刘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贺玉柱与被告刘永刚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许哈斯敖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贾秀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韩香莲:

本院受理原告福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

本院执行的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执2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220万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9491.47元,律师费1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89719元。三、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上述款项而产生的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康国峰、王云霞、杨常青、王雄斌、赵飞云、李睿元、黄云飞、刘进文、岳春云、高磊、闫丽梅、王敏、史利荣、燕丽: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康国峰、王云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赵美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美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取现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杨学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学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管理类费用、取现手续费、消费手续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乔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乔林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孟二拴、苏桃、赵光耀、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孟二拴、苏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孟二拴、苏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赵光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孟二拴、苏桃、赵光耀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刘方亮、内蒙古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方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在房屋价值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郝庭漾、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郝庭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千洪、浪腾花、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千洪、浪腾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郭刘爱、曹候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刘爱、曹候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郭海平、王凤英、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郭海平、王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吴建成、马苹、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吴建成、马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何凤、白海鹰、白海艳、贾秀珍、白旭峰、张云、王云飞、岳春云、赵飞云、温云龙、尚玟志、刘文毅、何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103826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海鹰、白海艳、白旭峰在继承白俊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韩志刚:

本院在执行梁二卫申请执行韩志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802民初8981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韩志刚所有的深耕机一台、美诺牌种山药机一台、打秧机一台、3ZB-4型培土机一台、雷沃304型四轮车一台。依法委托巴彦淖尔永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210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巴彦淖尔永昌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巴永昌评[2018]第28号资产评估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若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陈明:

本院在执行刘长江申请执行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802执5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文才:

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孙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赵世雄: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付文峰、王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廷诉被告付文峰、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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