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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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安玲、张涛:

申请执行人许淑兰、陈宇申请执行安玲、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安玲、张涛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桥北街四合兴住宅小区8号楼2层5单元东户房屋为申请执行人许淑兰、陈宇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王辉、翟静: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102执1758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被执行人王辉、翟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门里巷精神卫生中心宿舍住宅楼4号楼5层5单元14号房屋(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6118594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6118595号)的房产证交回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将按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及办理过户手续。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郑素青、韩子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张丽英、曹晓丽与曹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田成宏: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富荣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7200元(15000元×0.02元×24个月,即2016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本息合计22200元;二、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富荣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何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2480元,利息4711.2元【2886元(7800元×2%×18.5个月,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1825.2元(4680元×2%×19.5个月,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本息合计17191.2元;二、被告何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荣银所、敖敦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兴华诉你们、陈那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荣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兴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那音台对被告荣银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忠仁、赵红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国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国霞借款本金人民币32500元;二、被告李忠仁、赵红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国霞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永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0元;二、被告包永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7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马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任长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守明诉你、崔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任长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守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5000元(10000元×2%×25个月,2016年1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合计15000元;二、被告任长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守明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金花、王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999.00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19日的利息22005.06元(正常利息:299999.00元×11.799‰÷30×158天=18642.36元;逾期利息:299999.00元×11.799‰÷30×19天=2241.80元;逾期罚息:299?999.00元×11.799‰÷30×19天×50%=1120.90元),本利合计:322? 004.06元,并利息结算至本金给付之日。二、被告王玉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阿拉旦图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通拉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阿拉旦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通拉嘎借款本金人民币1330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包阿拉旦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通拉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30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毛通拉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冯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玉红借款本金33286.08元,利息10260.05元;二、被告冯玉平支付原告孙玉红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玉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胡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胡丽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海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丽苹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43500;二、被告胡海山支付原告胡丽苹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海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王新超、郭佳龙: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飞明建材商店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飞明建材商店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6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9362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兰凤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兰凤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袁金荣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袁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谢红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关青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何书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宏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杨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包七斤半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宝音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七斤半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961.96元。案件受理费9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宝音达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白百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孔全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坤装潢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364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顾根小、刘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学与你们、被告何长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3日

韩连锁:

本院受理原告梅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金宝、金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代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张国庆、景文华、宋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吕树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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