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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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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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张宝林、王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张宝林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0.00元、截至2018年3月10日的利息78133.00元,合计133133.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王国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王国友、张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国友、张宝林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截至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56400.00元,合计964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王国友、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王国友偿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截至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37360.00元,合计633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张宝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韩洪志:

本院是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王伟豪爵铃木摩托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吴玉强、包银山、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淑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鲍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薄晓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薄晓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二、被告鲍宝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薄晓杰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宝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种子款人民币2420元(1013元+1407元);二、被告包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42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来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陶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陶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种子款人民币4624元(2087元+2537元);二、被告陶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87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陶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杜志平借款本金人民币7800元;二、被告包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杜志平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8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鲍阿日斯楞(别名包天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阿日斯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军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二、被告鲍阿日斯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郭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9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阿日斯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马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胡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光春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晓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吴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赖富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赖富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二、被告吴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赖富梅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春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包巴音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巴音孟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金12060元、利息5788元【12060元×24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0.02元】,本利合计178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元,由被告包巴音孟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时景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时景山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张宝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时景山,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时景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音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马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与海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文涛、海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化肥款人民币5079元;二、被告马文涛、海满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79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文涛、海满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高娃、石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宝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高娃、石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宝清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高娃、石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宝清,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高娃、石永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白海龙、关山丹: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海龙、关山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7404元、利息12438元【7404元×

84个月(2010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0.02元】,本息合计19842元。案件受理费2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海龙、关山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李海明、张秀平(别名张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明、张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9500元、利息4750元【9500元×25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0.02元】,本息合计1425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海明、张秀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谢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与包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长命、包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4700元、利息2350元【4700元×25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0.02元】,本息合计70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谢长命、包永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杨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200元【5000元×12个月(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0.02元】,本息合计6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刘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建军借款人民币本金16866元;二、被告刘永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建军,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866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永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张义、王莲花:

本院受理原告关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义、王莲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红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元;二、被告张义、王莲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关红梅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义、王莲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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