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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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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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18)内0602民初26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按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史巧秀、吕子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利利诉被告史巧秀、吕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1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邱永利:

本院在执行其其格与邱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2646号以物抵债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邱永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北环路1号街坊万正静林湾小区4号楼-地下1层-车库16号(证号:109021305466)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其其格抵偿债务162223.2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其其格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其其格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樊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亮诉被告樊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樊国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1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2%计算,本息共计3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樊国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80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ニ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刘纯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贵诉被告刘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林益: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任永方、王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永方、王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02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通辽市中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通辽市中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辽市中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飞诉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高俊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元恒鑫都客户意向单》;二、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高俊飞预付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24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牛德功:

本院受理原告穆景丽诉你与被告贺光荣、第三人王玉良(2017)内0602民初373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2号街坊4号楼1单元106室(鄂房权证产字第20003)房屋产权变更到原告名下;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内0602民初373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光庆:

本院审理的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880元(违约金自2017年9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剩余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4500元;以上三项总计人民币8738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杜建荣、刘占云、王军(又名王晓军)、刘二在:

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杜建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和从2008年1月30日起算的利息,月利率为2%;二、被告刘占云、王军(又名王晓军)、刘二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鄂尔多斯市景旺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关于杨美玲申请执行韩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被执行人韩丽等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683号、3684号、36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丽的丈夫孙来存 (已故,身份证号码:152728196710292113,上述三案的借款人)名下登记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25号楼3单元606室房产(合同编号:2008-0022734)一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为保障孙来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人对上述房屋取得的合法权利,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申报其权利(案件承办人:崔亮,联系电话:0477-8378143),逾期未申报,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韩丽、杨继、孙鹏:

本院在执行杨美玲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7)内0602执恢943号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孙来存(已故,身份证号码:152728196710292113,上述案件的借款人)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25号楼3单元606室房产(合同编号:2008-002734)一处;2、(2017)内0602执恢9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上述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段永东、张翠玲:

本院受理王媚柱与段永东、张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段永东、张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媚柱借款本金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王四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建设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内062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送达后,原告李建设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2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6)内062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郭娟、高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娟、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娟、高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2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郭利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郭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利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郭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小胜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图克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静诉被告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图克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谢占峰:

本院受理温琦洪申请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冻结你在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查封你位于赛罕区远五纬路东岸国际2号楼14层1141号房屋 (房权证号2012105118)及该小区A036号车位一个,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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