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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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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焕计诉你与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陈爱东: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

本院受理的赵世雄、马柱柱与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向原告赵世雄支付货款2377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以23779.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赵世雄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世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向原告马柱柱支付货款4638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以4638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马柱柱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军、闫小虎、李桂珍、刘存在、张春梅、吴月梅、张建梅、李峰、张俊芳、乌兰、方明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李强、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肖诉被告李强、梁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强、梁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建肖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特持市新城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郎福全(又名郎福权):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权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5楼14号法庭(区政府东)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胡日查、李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胡日查、李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艳红、杨胜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被告王艳红、杨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春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8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春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68000元从2018年5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王海相:

本院受理内蒙古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王海相:

本院受理云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9日

杨伟、范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蒋子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990000元及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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