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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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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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源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鞠源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李新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鞠源对本院做出的(2019)内0602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鞠源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l、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复议被申请人李新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3、判由复议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李新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源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鞠源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李新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3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刘润兵:

本院在执行赵金栓申请执行刘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润兵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蒙秀国际汽修物流商贸城(蒙秀物流园)GH区-1071、1072、1077、1100、1102号商铺、C区031、138号商铺、D区101、102号商铺、B区119号商铺(共十套)予以评估。现公告向你送达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巴彦淖尔市)内科瑞估字【2019】第0085号、0086号、0087号、0088号、0089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和拍卖告知通知书,评估房产的评估总值为40802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乔灵官、高秋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灵官、高秋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乔灵官、高秋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04893.29元,利息5675.38元以及后续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李额尔敦巴根: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40号原告额布日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额尔敦巴根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给付逾期利息10560元,合计225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额尔敦巴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呼和巴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661号原告白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呼和巴拉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呼和巴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忻红光、苏志强、刘媛、杨志成、胡飞、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忻红光、苏志强、刘媛、杨志成、胡飞、王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郭军、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军、李红梅、郭连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姚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吕学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姚海波偿还原告吕学平借款本金160000元支付利息137600元,并给付从2019年6月6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姚海波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

本院受理原告阿依娜诉被告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志彪、内蒙古柏岭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占年、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海岗、梁二兰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74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杜兴: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杜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杜兴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45号楼-104号商品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冯学冬:

本院受理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冯学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冯学冬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28号楼1单元201号商品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金呼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护城河南街发达公寓2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产权为原告金呼和所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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