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基层二十八载彰显为民奉献情怀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能否主张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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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2

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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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坝讯近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狄某、孟某、杨某、王某都是同村村民。2011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对四名被害人谎称自己在杭锦后旗陕坝镇学府花园小区和金叶阳光小区有顶账房,用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交款收据,骗取四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四名被害人购房款共计44157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逃离本地,并以王某某的虚假身份在云南生活。案发后,李某某退还赃款135940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代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因病委托其父亲到公安局代为投案,并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后退还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签订合同本身就应该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如果故意隐瞒事实,用虚假的信息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从而获取利益的,会涉嫌合同诈骗,当达到一定数额,会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往往会给被害方带来巨大的困难,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对方的一面之词,不可急躁,在全方面了解对方后现进行签约。这样不仅能够防止同合诈骗的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事纠纷,防止损失。(郝睿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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