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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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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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华与被告郭连璧、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王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邱龙治与被告王艳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额尔敦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额尔敦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43440元,违约金6733元,合计人民币5017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人民币4万元计算,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额尔敦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赵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倪涛诉被告赵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吴永明、郝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非诉吴永明、郝丽霞、李文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非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代还的中国工商银行巴彦淖尔支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780元;2、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款9868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张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马宏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返还原告马宏购房款180000元,并从2014年1月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二、被告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支付原告马宏2011年3月5日至2014年1月9日尚欠的利息114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康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6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高建军撤回对被告康永清的起诉,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康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高建军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50000元从2012年12月26日起、另50000元从2013年10月6日起均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已付的利息2000元在执行中核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孟志强、丁虎: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强诉被告孟志强、丁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孟志强、丁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武国强水泥款166242.25元及违约金49872.675元,共计216114.925元;二、驳国原告武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0元,由被告孟志强、丁虎负担9539元、由原告负担3091元。后原告武国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9)内0602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石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军向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16477.77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2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宋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珍向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49078.36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4.9%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曹建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曹建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70742.74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40383.1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李永新:

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西蒙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晓虹、史军、王红、李永新、宋敬东、刘利梅、鄂尔多斯市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俊、李军、刘秀梅、郭怀亮、薛风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20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602执恢75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恢75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李礼、李荣秀: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正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你所有的达拉特旗锦绣华庭10-1-402室(证号:2010-0010694)房产的变卖裁定书及通知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陈翠芳、张楠: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文斌、陈翠芳与上诉人内蒙古金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内蒙古享昱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亮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享昱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行终16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既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韩林:

刘智全申请执行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执19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桂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孟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王青山、白海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韩贺西吐、包努娜、吴布仁昌、吴秀梅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丽珍诉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如意总部基地西蒙奈伦广场一期6号楼5层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刘帅警:

本院受理王云飞诉刘帅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帅警位于呼市新城区东影南路昭君花园U座2层西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诉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托克托县工业园区西区复兴大道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内办公楼及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止);查封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托克托县工业园区西区复兴大道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院内1、2、3、4号厂库及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内蒙古汇嵘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圆点广告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汇嵘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2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于菲、魏红娟:

本院受理张骞诉于菲、魏红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于菲、魏红娟:

本院受理张骞诉于菲、魏红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8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于菲、魏红娟:

本院受理张骞诉于菲、魏红娟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8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赵鸿义:

本院受理田野诉赵鸿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鸿义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千家和众新家园1号楼4单元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董君: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贵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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