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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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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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达、娄树庆、范金义:

本院受理原告冬梅诉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偿还原告冬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9945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偿还原告冬梅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480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武浩、云晓芳: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武浩、云晓芳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8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王文娟: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王文娟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郑建: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郑建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8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柴永峰、贺秀霞: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柴永峰、贺秀霞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9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康小平、芦俊俊: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康小平、芦俊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9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乔海军: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乔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刘官良、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武保国、王志文申请执行刘官良、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丁利民、苏彩霞、郭禧湄、张海燕: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申请执行丁利民、苏彩霞、郭禧湄、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6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7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7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张泽文、郭斌: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张泽文、郭斌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毛日和: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请执行毛日和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孙志恒、格更塔娜: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孙志恒、格更塔娜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哈日夫、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光明支行申请执行哈日夫、内蒙古新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冯海军、崔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海军、崔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由原告支付的代偿款2941063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032038.3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起诉次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42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2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

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郭文生、李风珍、内蒙古华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胡乾敏: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胡乾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李华华: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李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李谷真: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李谷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娜仁图雅: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娜仁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0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胡晓峰: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胡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0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赵建光:

本院受理贾林义申请执行赵建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庞忠、赵云梅:

本院在执行赵赫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3698号执行通知书;(二)、(2018)内0602执369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3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庞忠在财付通的账户;(四)、(2018)内0602执3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庞忠在财付通账户内6369.91元;(五)、(2018)内0602执3698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刘贵军、高利平:

本院在王润亭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恢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2020)内0602执恢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字砖款项849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期间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额款项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燕喜栓、裴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燕喜栓、裴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3149号扣划裁定书,(2019)内0602执3149号之一轮候查封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赵伊丽:

本院在办理牛宝琴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赵伊丽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西街亿利城滨河湾小区5号楼1单元501号(合同编号:2009-0023232)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李银栓: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巧仙与被告李银栓、温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杨永生、王锁小、王奇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永生、王锁小、王奇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喜有种子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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