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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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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和法规文件要求,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年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事宜进行第二次公示。

一、项目名称及概况

1、项目名称: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年危险废物项目

2、工程概况

项目建设废液罐区、贮存坑、储存车间、循环水池、事故应急池等共计10000平方米。主要购置离心泵、隔膜泵、搅拌装置、稀释冷却器、稀释鼓风机及化验室设备等共计72台(套)。项目完成后,可年处置工业废物50000吨。项目占地面积5000m2,总投资估算为6000万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内蒙古康沃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创业路新公馆8号楼2001

联系人:安正东

联系电话:13451346611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内蒙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腾飞南路32号煤田地质科技大厦内蒙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423室

联系人:任工

联系电话:0471-4632405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查阅方式和途径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可通过网络链接和纸质报告书查阅点两种方式进行,其中:

1、电子版报告书可查阅的网络链接:ht t ps://pa n.ba i du

. com/s/1UHVz wGqYzr 8kx6pVO g2y7Q,提取码请联系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索要。

2、纸板报告书查阅地点设置在内蒙古康沃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办公室内,查阅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 30。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参与调查的公众可以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企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及社会各界关心环境保护的人士对本项目建设提出宝贵意见。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本项目公众意见表的发放采取网络填报和纸质公众意见表填报两种形式进行:

1、电子版公众意见表填报网络链接:ht t ps://pa n.ba i du

. com/s/1n0xgScKTmt G0PBvHw_FKTg,提取码:4kn7。

2、纸质公众意见表填报地点设置在内蒙古康沃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办公室内,查阅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 00-17:30。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参与调查和提出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可直接从网络链接下载填写,传真、邮寄、Em a i l到本公司;

2、可直接到本公司填写公众意见表或反馈意见;

3、可直接打电话到本公司,反馈对上述公众参与调查内容的意见。

八、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3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康沃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3日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5万吨/年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公示

法院公告

高苓芝:

原告王宇航诉你与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6000元,并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

邰永奎:

本院受理原告赵中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4月2日

胡宗江: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兴诉被告胡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整,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

李鹏飞:

原告王宇航诉你与高芩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6000元,并以本金4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韩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华诉被告韩曙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1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准予刘新华与韩曙光离婚。二、婚生女韩聿倬随刘新华生活。韩曙光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新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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