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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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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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雁: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上诉人李军雁、杨梹、谷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8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忠元、被告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2019)内01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497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韩海平、白永胜、张元军、王兴华、赵海全、王志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海平、白永胜、张元军、王兴华、赵海全、王志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赵福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赵福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从2014年3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20)内0602民初449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陈慧、赵喜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602民初36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清偿原告四笔现金分别从2011年4月8日借款10万元、2011年4月16日借款22万元、2011年6月21日借款12万元、2011年7月18日借款20万元,四笔本金共计640000元及利息1288400元(利息分别从2011年4月8日、2011年4月16日、2011年6月21日、2011年7月18日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止,按2%计算),两项合计1928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清偿原告四笔现金640000元本金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本息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刘晓芬、杨继中、张起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碧琛诉被告刘晓芬、杨继中、张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刘晓芬、杨继中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10516元,并按照年利率6%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张起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547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杨文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玉春910000元本金及从2019年9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96元由被告杨文荣负担13200元,剩余21496元退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乔永子:

本院审理的原告东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乔永子偿还原告东风借款294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按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乔永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包额尔敦巴根那、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400元;2.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2.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李吐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2.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崔龙、于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81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481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关玉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吴水莲、白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68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768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曹国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吴六虎、陈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李长红(别名李长宏)、赖俊杰(别名赖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三笔借款本金899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第一笔124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第二笔3100元的利息,从2017年2月8日起、第三笔744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赵庆、吴亮梅:

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332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4800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要求二被告支付28520元的利息,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370元;2.要求被告支付1537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吴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1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3100元的利息,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31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4.要求被告支付288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5.要求被告支付296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6.要求被告支付155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罗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3344元(3800元×0.02元×44个月),本息合计7144元;2.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关春喜(别名关春)、宋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5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5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海双林: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967号原告李国明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0元,支付利息20640元,24000元×0.02元×43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本息合计4464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916元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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