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条例、一项决定”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曹慧敏:国门之下铸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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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7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04

“两部条例、一项决定”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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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11月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高艳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发布,进一步扩大“两部条例、一项决定”的社会知晓度,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效重塑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脉。尹国惠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尹国惠表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将《条例》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寓监管于促发展中,充分发挥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弘扬时代新风,培育时代新人,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尹国惠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下一步,各职能部门要在抓好《条例》宣传工作的同时,抓紧出台配套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发展程度的重要标识,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高艳介绍,近年来,我区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商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9月23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以进一步推动全区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高艳表示,针对我区存在的亲清政商关系落实不够到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企业家权益保护亟待加强等问题,《决定》作出了相关规定: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规定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40%。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着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决定》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加快推进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施“容缺受理”,大力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和水平;要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将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内;要创新监管机制,既要实现监管全覆盖,又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现更大发展。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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