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效重塑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内蒙古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两部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此外,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全区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解决。
1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条例主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对于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依法推进“文明内蒙古”建设,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内蒙古竞争力和内蒙古形象,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针对内蒙古存在的亲清政商关系落实不够到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企业家权益保护亟待加强等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曹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