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占彪: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准法执字50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定书主要内容:扣划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在交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账户:156179210018010007339存款307300元(高占彪在鄂尔多斯市云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中所持股份的补偿款),扣划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准格尔煤田矿区支行,账户:0612053029200031330。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郑伊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名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杨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徐增沛:
本院受理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增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祥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54422.9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闫福寿:
本院受理张云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福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云庭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15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石华、武永昌:
本院在和利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8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石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8号街坊1号楼1层1号(产权证号:D-03015)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和利明抵偿被执行人欠其100487.06元债务及利息727608.1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5566元、保全费1500元、房屋评估费5600元、公证费1000元、开锁费100元。上述房产共计抵顶841861.1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武占平、武小军诉被告吉日木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007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215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白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的利息685282.19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息共计985282.19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2020)内0602民初57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赵永军:
原告敖日更达来诉被告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永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敖日更达来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200元,共计91200元;二、被告赵永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敖日更达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文光、文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4742号原告花木兰诉你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文明、文光赔偿原告医疗费19803.16(其他损失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增加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鉴定机构协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协商鉴定机构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进行协商,将由本院指定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金峰诉被告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韩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韩建军、张永志、张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刘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旭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于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华诉被告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李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罗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关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包壮沙、关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壮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借款本金49878.70元、给付2020年3月12日前产生的利息4544.94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720.00元;2020年3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关福全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向你送达(2020)内0502民初605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于2020年8月12日撤回对被告乌日切嘎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朱美平:
本院受理原告温都苏与被告朱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李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明与被告李海林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杜佳明诉讼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张文绪、王帅、王利开: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被告张文绪、王帅、王利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武汉帅、武志孝、王旭娅、张元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诉被告武汉帅、武志孝、王旭娅、张元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奇诉被告李龙(2020)内0125民初7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韩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佟志钢诉被告韩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冷宇薇: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8007号原告冷三利诉被告冷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郑学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孙贺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2600.00元,合计82600.00元;2.要求被告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4日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武来全: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8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武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杨虎雄、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诉被告杨丽、杨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止裁定书、恢复审理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刘秀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杨虎雄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杨虎雄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杨丽追偿。案件受理费4616元,由被告杨丽、杨虎雄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