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3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719.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华按照《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明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张晓丽、闫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丽、闫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谢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学松诉被告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李华、范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乌云高娃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孟文枝、康瑞生: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贺统、康瑞波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刘婷与被告李烨、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才诉被告郭云富、杨淑兰、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诉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丽萍诉被告内蒙古富铭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霍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孟彦浩诉被告霍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曹海生、张文琴:
本院受理原告闫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