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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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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波、杨利强、贾志林:

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波、杨利强、贾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5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8.9‰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从2017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3.3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利强、贾志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白占彪、闫庆东:

本院受理原告高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231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占彪、闫庆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翔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白占彪、闫庆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韩军军、董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军军、董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军军、董小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15839.62元;从2020年3月26日开始,以后的利息按每日13.11元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军军、董小利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刘凯:

本院受理原告臧祥龙与被告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成双月: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清诉你与杨掌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刘海东、刘田福: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亮诉被告刘海东、刘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永亮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96万元,合计人民币146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田福对被告刘海东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马化文:

本院受理原告格日乐图与被告马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格日乐图支付材料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宇诉被告马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毛粉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秘诉被告毛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广利珍、白海霞、广丽丽、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海霞、广利俊、广利珍、白海霞、广丽丽、王海军(2020)内0125民初78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亢祥喜与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亢祥喜借款本金138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20212.5元(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止),后续逾期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亢祥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2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志军负担15984元,原告负担67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秦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敏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锋利与周华太、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刘锋利撤回对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诺敏诉被告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46200元。本息共计4462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7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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