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飞、刘冬梅、胡心亮、刘英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胡飞、被告刘冬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63538.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胡心亮、被告刘英女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
    辽宁省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省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再7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省营口天一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再7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李耀庭: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胜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3执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胜利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李兵:
    本院在执行彭俊英与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向科文:
    本院在执行高志刚与向科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兴民初字32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李如林:
    本院在执行刘有平与李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郝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文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22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史友地:
    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史友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恢2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内容摘要:史友地名下的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2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152021200990)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楠所有。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二期29号楼1单元302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楠时起转移)结案通知书、腾房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根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49号原告吴清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离婚;2.婚后生育一子卢智宝现年8周岁(2012年1月16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
    宋占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237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阿路思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8332元,其中本金3443元,利息4889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