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瑶:
本院受理上诉人哈达与被上诉人王佳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呼和浩特市天颂灯光音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喜旺与被上诉人祁俊生、高建强、呼和浩特市天颂灯光音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55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石寅:
本院受理原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寅、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斯苏亚拉、石晓军、朱丹、第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民初420号。因被告内蒙古金石蒙荣幕墙门窗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鹏达建设集团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马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黄丽华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33600.00元,本息合计:183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盖洪武、赵飞霞: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华诉被告刘文旭、盖洪武、赵飞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刘翠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良、刘丽华、刘国庆、刘国君诉被告刘素玉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4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国良、刘丽华、刘国庆、刘国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原告刘翠华参加诉讼并公告送达;现原告刘国良、刘丽华、刘国庆、刘国君提出撤诉,已无追加刘翠华参加诉讼必要;如刘翠华主张继承权利,其应另行诉讼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良、刘丽华、刘国庆、刘国君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李春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辉与被告李春宇、刘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刘科华、于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有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于有生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78000.00元,利息36437.00元,合计91443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
白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