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白玉海偿还购买东方红404拖拉机欠款41700元,逾期利息28289元,本息合计69989元;2、要求被告白玉海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马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虎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张锁云、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光利: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张锁云、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郭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43号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义良、霍忠胜、呼和(曾用名黄刚)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塔布板村民委员会、赵福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3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刘建成、任海燕:
原告贺惠平与被告刘建成、任海燕、刘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建成、任海燕欠原告贺惠平代付款51450元,此款被告刘建成、任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刘建兵对本判决第一项中1715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建成、任海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鄂尔多斯市霹雳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曾用名马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霹雳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曾用名马红星)、杨燕(曾用名杨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红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10784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2107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被告红星负担3879.82元,由原告负担3142.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申祖旗: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申祖旗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张强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敖特根吉日嘎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东与被执行人敖特根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727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之二、之三(冻结、划拨及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460180048190);二、(2020)内0602执恢7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敖特根吉日嘎拉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惠民街8号园丁小区6号楼2单元0204)。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铁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东与被执行人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602执恢7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铁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北路九号街坊3号楼1单元112号)。请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
郭祥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琴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郭祥忠配合原告办理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104室房屋(产权证号:伊方权证产字第5765号)的过户手续;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郭祥忠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乌力吉吉日嘎拉:
本院在执行王永军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二)、(2020)内0602执恢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11400元;(三)、(2020)内0602执恢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你所有的汽车两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鄂尔多斯市金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武梦强申请执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恢161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9)内0602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恢16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扣划你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八小学供热款925144元及鄂尔多斯市第一中学南校区供热款34016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赵欣、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开模、巴中市华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和诉你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6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70万元,及270万元从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433556.25元;本息合计3133556.25元;2.请求被告给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劳务费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赵海军、连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米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64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6万元级从2020年4月9日的利息487.6万元;判令二被告偿还从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王云: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平诉被告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2467元维修款;2、判令被告以2467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6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8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15日,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白金鑫:
本院在执行李斌申请执行白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白金鑫所有的艾力绅牌商务车一辆(车牌号码:蒙LES202)。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内0802执21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裴庆、张子琴:
本院在执行沈向东申请执行裴庆、张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10时起至2021年2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裴庆、张子琴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俊峰华庭南区10楼1单元1606室房屋一套,2021年2月20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1037301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19)内0802执恢208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该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送达后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9日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张波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包头鲁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21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