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高丑丑诉王国庆(2021)内0125民初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国庆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张勇:
    本院受理王改清诉被告张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任义:
    本院受理武丽苹诉被告任义、张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蔺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诉被告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波诉被告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赵少庆:
    本院受理原告范武诉被告赵少庆、程丽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转普裁定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霍东鑫:
    本院受理原告利润平诉被告赵海霞、霍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剑锋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万琴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那巴根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那巴根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吉昌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张利平、张爱桃、李倩如、马刚、李宝国、霍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利平、张爱桃、李倩如、马刚、李宝国、霍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潘海明、刘二芬、董晓成、李娜、高飞、刘吉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海明、刘二芬、董晓成、李娜、高飞、刘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李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李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6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周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祁俊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祁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乔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乔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17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朱福桩:
    本院受理原告袁锦华与被告朱福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朱福桩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王秀才、四子王旗福泰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张曦与被告王秀才、四子王旗福泰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秀才、四子王旗福泰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66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吕瑞平、杨峰峰、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强、张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平、杨峰峰、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强、张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内0105民初103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