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有官: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利诉被告乔有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有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利借款本金6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乔有官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孙卫国、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孙卫国、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卫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4088.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卫国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孙卫国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247.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徐海玉、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徐海玉、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85.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海玉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徐海玉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82.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列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成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郭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田敏诉被告郭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算,实际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唐婧: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锋诉被告唐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53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后续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和利息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26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后续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金和利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王慧: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4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207民初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