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乃君:
本院已受理原告曹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乃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建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赵乃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建华借款逾期利息6966.74元[(30000元×6%÷365天×1328天,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30000元×3.85%÷365天×132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三、驳回原告曹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曹建华负担305元,由被告赵乃君负担11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白文学: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立红借款本金16300元;二、被告白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立红借款逾期利息2755.30元[(16300元×0.015元×7.5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6300元×0.0385元×4÷365天×134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三、驳回原告白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立红负担3元,由被告白文学负担6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张小刚:
本院已受理原告洪布林白乙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布林白乙拉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张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洪布林白乙逾期利息12626.51元[(20000元×6%÷365天×2799天,2012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3.85%÷365天×121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10000元×6%÷365天×1847天,2015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3.85%÷365天×12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4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洪布林白乙拉负担18元,由被告张小刚负担12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佟福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福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福全借款本金125000元(160000元-35000元);二、被告佟福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福全借款逾期利息8235.57元{[(48000元-35000元)×6%÷365天×658天,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48000元-35000元)×3.85%÷365天×134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78000元×6%÷365天×300天,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78000元×3.85%÷365天×133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26000元×6%×263天,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26000元×3.85%÷365天×133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8000元×6%÷365天×80天,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8000元×3.85%÷365天×133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三、驳回原告佟福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福全负担123元,由被告佟福柱负担33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全诚汽车修理厂: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驰骋畅达汽配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全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233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杨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莉萍诉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202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安润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越平诉被告安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刘佩宜:
本院受理的原告夹书玲诉被告刘佩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雷霆: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盟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刑学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枝与被告刑学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李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圣与被告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史宪宇、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婕与被告史宪宇、侯建宇、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得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乌力吉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巴音德力格尔、李利英、乌力吉巴图、巴音朝格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通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力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邓炤、韩东兵: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邓炤、韩东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8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炤、韩东兵的存款306685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柳文秀、胡淑荣: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柳文秀、胡淑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8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文秀、胡淑荣的存款194742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贺梅、赵仲新: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贺梅、赵仲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39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梅、赵仲新的存款635072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宝德盖、孟和吉日格拉: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宝德盖、孟和吉日格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60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德盖、孟和吉日格拉的存款516920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
高俊维、郭淑澜、李瑞霞、李志刚: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高俊维、郭淑澜、李瑞霞、李志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俊维、郭淑澜、李瑞霞、李志刚的存款872805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