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军,王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内0221民初289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尹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内0221民初289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安宝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郭光、刘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光、刘润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焦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二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李明、郭二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郭二仙、赵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
    李鹏军、王文斌、闫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军、王文斌、闫亚南、郭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刘二文、刘文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二文、刘文庭、倪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6月18日
    刘满仓: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满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