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继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卫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卫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白明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白明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绥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绥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贾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建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蔡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蔡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恒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恒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朱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志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陈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庞增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庞增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莫日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玉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朱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朱志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郭希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希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官生、刘改半、范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宋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赵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燕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素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菅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菅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晓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陈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薛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薛淑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贾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建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