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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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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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劲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牛劲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金满街商业委托经营合同书》.案件受理费2 0 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 0 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秀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赵秀秀租金人民币2 1 9 3 5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2 1 9 3 5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赵秀秀违约金人民币3 9 4 8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 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辛婧、秦涛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辛婧、秦涛租金人民币9 5 9 9 2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2 3 9 9 8 元、人民币2 3 9 9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辛婧、秦涛违约金人民币2 5 9 1 7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7 3 8 (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郜晓倩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郜晓倩租金人民币3 6 9 6 0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8 4 8 0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郜晓倩违约金人民币9 9 7 9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7 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郜晓晶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郜晓晶租金人民币3 5 8 2 2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7 9 1 1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郜晓晶违约金人民币9 6 7 0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3 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苇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梁苇租金人民币5 8 9 6 0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4 7 4 0 元、人民币1 4 7 4 0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梁苇违约金人民币1 5 9 1 9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 7 2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乔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3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乔源租金人民币1 8 7 9 0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9 3 9 5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乔源违约金人民币5 0 7 2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9 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笑然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田笑然租金人民币1 3 9 5 6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6 9 7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田笑然违约金人民币3 7 6 8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 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潼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万潼租金人民币2 1 3 5 0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0 6 7 5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日内支付原告万潼违约金人民币5 7 6 3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7 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瑞租金人民币1 5 2 9 5 8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7 9 4 0 元、人民币1 8 9 8 7 元、人民币1 9 7 7 6 元、人民币1 9 7 7 6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张瑞违约金人民币4 1 2 9 8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1 8 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王娟租金人民币1 3 3 7 6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6 6 8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王娟违约金人民币3 6 1 0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2 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利霞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郑利霞租金人民币3 4 7 8 8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1 1 5 9 6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郑利霞违约金人民币1 8 7 8 4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 3 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常赢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韩常赢租金人民币7 3 7 3 2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8 4 3 3 元、人民币1 8 4 3 3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韩常赢违约金人民币1 3 2 7 1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 7 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都苏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文都苏租金人民币9 2 9 1 0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5 4 8 5元、人民币1 5 4 8 5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文都苏违约金人民币4 1 8 0 8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 9 4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弓俊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弓俊艳租金人民币1 7 6 7 6 元,并按年租金人民币8 8 3 8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弓俊艳违约金人民币4 7 7 2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6 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1 0 2 民初5 0 4 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赵文杰租金人民币1 1 7 9 7 2 元,并分别按年租金人民币1 9 6 6 2元、人民币1 9 6 6 2 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 0 日内支付原告赵文杰违约金人民币5 3 0 8 2 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7 2 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4 月2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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