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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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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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吉力特:

本院受理原告兰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吉力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兰峰借款本金23070元,支付违约金3507元,合计26577元;二、驳回原告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兰峰负担43元,由被告包吉力特负担46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玉旺: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田玉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25300元,合计48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李艳辉、郝树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艳辉、被告郝树民欠原告王爱军35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2000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330000元的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9278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98元,由被告李艳辉、被告郝树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途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徐州迅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杉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403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学凤与被申请人陈永红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0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韩成:

本院受理原告孟兆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兆富借款本金105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500元;二、被告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孟兆富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5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孟兆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金七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七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欠款本金13169元(5456元+7488元+225元);二、被告金七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欠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169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七十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吴俊昌:

本院受理原告史树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俊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史树义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360元(8000元×0.02元×21个月,2016年5月22日至2018年2月22日),本息合计11360元。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俊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包永安: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孙德玉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包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德玉,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永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张银: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玉梅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000元,本利合计26000元;二、被告张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玉梅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高巴特尔: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地热用品款5800元及利息3944元,合计9744元;二、被告高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自2018年4月3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巴特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包青林: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地热用品款2000元及利息1560元,合计3560元;二、被告包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兴印太阳能店自2018年4月2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青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赵淑梅、贾玉梅、吴秀云、郭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营业部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3500元,其中本金12776元,利息724元,并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执行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石乌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石乌恩给付化肥款本金1173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31元、13137元,本息共计26098元,2018年1月1日起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钱政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钱政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8360元,支付利息932元,合计9292元;二、被告钱政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未能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欠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李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805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400元;2、2018年5月2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白玉山、包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洪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164元及利息20865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8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月利率2%计息至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齐毛敖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阿斯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马庆丰: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单春冬申请执行马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对马庆丰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敖包苏木地灵村的房屋及院落,产权证号:花城建字第311号,面积72.60平方米的三间房屋裁定予以评估拍卖。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内蒙古科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敖包苏木地灵村的房屋及院落,产权证号:花城建字第311号,面积72.60平方米的三间房屋及院落,已作出内科伟评报字[2018]第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评估,价格评估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16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整(269773.00元)。现向你公告评估拍卖裁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郝国庆、张霞:

本院在执行康龙飞申请执行郝国庆、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郝国庆、张霞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华盛园住宅小区3#G2-2-501室、3#G2-3-601室房屋两套。本院委托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433273元和464464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景通估字(2018)第0369号、0370号两份房产估价报告和本院作出的拍卖告知通知书。若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苗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栋诉被告苗瑞峰、秦利平、第三人内蒙古广恒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8)内0603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执行大楼四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包志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诉包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志龙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27号判决书[一、被告包志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欠款本金9300元,支付利息19995元(9300×2分×107.5个月,从2009年4月6日至2018年3月21日),合计29295元;二、被告包志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从2018年3月21日至欠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9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冯春娟:

本院受理原告梁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5600元(本金10000元×利率0.02×28个月),共计15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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