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国庆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呼和浩特市某医院伙食科科长,以采购食堂食材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9800元,全部用于自己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8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