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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2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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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11月23日股东决定,内蒙古鸿途福运输有限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叁仟万元减至伍佰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鸿途福运输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6日

公告

张有生:

鉴于您已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远鹏星河国际小区6号楼2单元1804号的房屋转让于张财旺、王六梅。请您务必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与受让方张财旺、王六梅一同到远鹏小区产权办公室,办理上述房屋转让确权审核手续。如到期仍未办理的,办事处、居委会与远鹏公司将依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2021]2-29)文件的精神,根据受让方提供的房屋已转让的相关材料,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直接办理到买受人名下。若您对上述房屋的产权存在争议请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您的书面异议材料提交到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交产生的不利后果,都由房屋转让人承担。

产权办公室:玉泉区范家营一路远鹏星河国际佳苑1号楼5层。

电话:16604879293(产权办公室)

特此公告

公告人:张财旺  王六梅

2021年11月26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6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

奇桦瑞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企一报〔2021〕28号)文件要求,东胜区住建局对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存在未退费、划拨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还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1.4万元,因你公司至今未领取前述款项,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我处申请将上述款项提存。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持公司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本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到我处领取提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存款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未提取的将上缴国库。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提存款领取人一份,我处留档一份,财务室备案一份。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信公证处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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