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闫登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雅军诉被告陈鹏、闫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鹏、闫登云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邹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虎威诉被告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邹洁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国栋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杨春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霞、常运锁诉被告刘桂芝、杨春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杨春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贾伟: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0958号原告胡全龙诉被告贾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0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贾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胡全龙支付租金18000元;二、贾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胡全龙支付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贾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林飞龙: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976号原告赵美兰与被告林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马捷: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817号原告夏禹与被告马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夏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照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孟勿日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孟勿日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冯晓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冯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闫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闫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董玉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被告董玉君、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沈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民诉被告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胡尔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胡尔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
    本院受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行初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郭兆丰:
    本院受理原告黄银龙诉被告李俊桃、郭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60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利茹钢材经销部与被告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周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锐诉被告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周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高社诉被告周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杨启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佳琦诉被告杨启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27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高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鑫诉被告高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任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嘉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9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志诉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利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佳瑞、王永玲、田魁,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王永玲、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929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