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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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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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凯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郜凯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赵银元:

本院在执行刘海霞与赵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2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赵银元(曾用名赵银)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学府花园B区4-1-401室房屋(产权证号:101616号)拍卖所得价款50%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闫喜龙:

本院受理赵莉莉与闫喜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霍博文: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锦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9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城区巴彦塔拉德顺源餐饮店、杨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巴彦塔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马计平诉被告王永玲、董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关存奎与被告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130937.8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现暂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按年利率24%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息,共130937.8元),本息暂合计:23093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瑞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刘瑞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全、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王建丰: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恢15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履行(2020)内06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2)内0602执恢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建丰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煜春园小区12号楼1104室(合同编号:2008-00002329)房产一处归申请人王海军所有。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魏至恒: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至恒、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63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费460000元。二、被告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耕地、耙地费用120000元。三、驳回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7元,由被告内蒙古新红楼扶阳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41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磴口县德霖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杨海娥: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君、杨海娥、原审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3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翠珍、宋爱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0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闫永刚、王迎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闫永刚、王迎莉、原审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4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薛凤清、纪燕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凤清、纪燕梅、原审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民终23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栽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途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晓照与内蒙古途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额尼日乐图:

本院受理都吉雅与额尼日乐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于恩泽:

本院受理高改弟与于恩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朝鲁门、孟和道格套:

本院受理陈仨日娜与朝鲁门、孟和道格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温润兰:

本院在王兴波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0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扣划并继续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海鹰:

本院受理朱有松与海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53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左海波与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孟繁鑫:

本院受理吕古南与孟繁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张梅:

原告内蒙古鼎盛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41403.3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1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13840.04元并以41403.3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5243.4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百誉矿业有限公司、张荷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百誉矿业有限公司、张荷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永福:

本院在执行张丽与刘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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