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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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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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李建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第三人内蒙古高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邢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平诉被告邢莉、呼和巴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侯小平、李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瑞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高磊、武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磊、武彩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2021)内01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潘金泉:

原告李常华与被告潘金泉、关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常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黄婧:

原告孙大伟与被告黄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大伟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6200元,本息合计16200元。案件受理费2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刘强:

原告管友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管友与被告刘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管友借款本金29390.25元(明细附后);三、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管友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管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包文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包文明支付购车款51360元,并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款59906.3元(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51360元×0.02元/月×50个月=51360元;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51360元×0.0128元/月×13个月=8546.3元,利息合计59906.3元),以上合计111266.3元;二、要求被告自2021年8月27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偿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李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雅康诉被告李国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语桐、婚生子李宇航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各7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孟德龙、李全胜、颜永来:

本院在执行王永宽申请执行孟德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鑫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金鑫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包青格乐图: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336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被告包青格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欠款本金12700元,本息合计:19007元;2.要求被告给付其中一笔欠款利息6307元,从2016年10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7700元x1分28x64个月=630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28分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白白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27号原告陈玉荣与被告白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息合计32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400元,(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30000元×5厘×16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4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瑞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477号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闫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武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军诉被告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海军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5民初5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5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牛拥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105民初12796号原告徐德芬与被告牛拥军、潘谷春、范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牛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徐德芬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95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6月6日+以59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按照2021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减去55000元);二、驳回徐德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1元(原告已预交),由牛拥军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牛拥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包海英:

本院受理李建忠与包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贾巧女、田成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巧女、田成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郑伟:

本院受理原告尔登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王长和、聂久红、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和、聂久红、王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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