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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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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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录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录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录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65618.18元及利息(以165618.1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李凤莲、鄂尔多斯市万栋投资有限公司(原鄂尔多斯市万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娥与被告李凤莲、鄂尔多斯市万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凤莲、鄂尔多斯市万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吴银娥偿还借款本金46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6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李凤莲、鄂尔多斯市万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320元、原告吴银娥负担5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华、任海元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孙丽华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签订的四份《小定申请单》有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韩国清、尚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敦其木格与被告韩国清、尚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韩国清、尚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乌敦其木格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从2011年7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9.16元,由被告韩国清、尚春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魏进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兰诉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办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1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魏进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4号盛世康城4号楼1单元11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1178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9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杨艳红、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红与被执行人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乔文帅、康力、刘红燕、折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乔文帅的异议。】及复议申请书、(2022)内060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康力的异议。】及复议申请书。(2022)内06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刘红燕的异议。】及复议申请书。(2022)内06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折强的异议。】及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四份执行裁定书及四份复议申请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龙圆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与被告内蒙古龙圆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内蒙古龙圆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志刚支付运输费用47501元及利息(47501元本金×时间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刘振荣、马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振荣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红霞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振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高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武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2、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应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全、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01号民事裁定书(1.停止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2.停止对异议人鄂尔多斯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7500301220000000049819)账户内存款5028379.5元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乌仁、周强、高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贵院依法对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第四项判决内容予以改判,认定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物抵债代偿损失款665749元;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乌仁、周强、高敏应当平均承担给付上诉人以物抵债代偿款、利息及损失、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峰诉被告王建军、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峰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照2022年1月4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方建国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杨成业、刘孝琴、贾俊彪、:

原告刘振诉被告杨成业、刘孝琴、张岗虎、贾俊彪、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成业、刘孝琴、张岗虎、贾俊彪、李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振借款本金94.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4.5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12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本金94.5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90.66元,由被告杨成业、刘孝琴、张岗虎、贾俊彪、李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4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被告李慧、王永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永富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第一项、第二项中代偿款基数应为183239.45元(原代偿款基数239608.45元核减金融服务费51800元及违约金);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和平与被告余贵林、第三人杜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停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南路6号街坊天骄花园小区4号楼16号车库(证号:100727)的执行;二、驳回原告杨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6元,由被告余贵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053891010400140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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