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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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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郭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陈勇、郭婷、魏风英、李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勇、郭婷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03、607、61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郭建军:

本院在执行赵玉山、赵小青申请执行郭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人匀诉被告宋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明亮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3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

候润先: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候润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924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孔祥润、韩利平、乔义琴: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孔祥润、韩利平、乔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樊永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强、樊永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万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41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裁定结果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武全河:

本院受理原告冯素文诉武全河离婚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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