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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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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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祁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265.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6日),本息共计50265.34元;之后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17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祁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巴彦淖尔市盛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鱼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盛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浩然诉被告内蒙古兵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芳、刘景龙与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锡林浩特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李金航、赵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周乐、李金航、赵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乐、李金航、赵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强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被告周乐、李金航、赵乐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布和诉你与郭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因郭保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现依法告知你于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3办公室,参与摇号选取鉴定机构,2022年6月10日前往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届时不到视为放弃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温俊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温俊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孙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隋志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吕兴峰:

本院受理原告宋立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李德义:

本院受理原告霍玉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郭耀文、郭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珠诉被告郭耀文、郭红霞非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22号,现依法向被告郭耀文、郭红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门纪忠、张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门忠平、曹爱萍、门纪忠、张瑜、赵志成、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28号,现依法向门纪忠、张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远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辛英格、贾利峰、侯胡俊、杨远艳、冀杰、郭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0号,现依法向杨远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张利平: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39号原告刘永平诉被告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邢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沈娜与被告邢旭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案号为(2021)内030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郄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你与栗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0日

松布尔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松布尔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赵海强、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强、卢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刘长武、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守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刘长武、内蒙古万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九高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杨有良、王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与被告杨有良、王小丽、乔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王聪、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双科诉被告王聪、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刘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美林诉被告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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