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公告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亨融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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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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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送达通知

刘庆林同志 (身份证号为:152601196411013510),李立胜同志(身份证号为:15260119710818053X),王涛同志(身份证号为:152601198209010112),我分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在《乌兰察布日报》进行公告,于2018年6月11日在《内蒙古晨报》进行声明,你们本人及家属一直未与单位联系,长期失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单位已于2022年5月5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颁发的相关证件同时作废,现要求你们本人自本通告登报15日内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责任自负。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2022年5月10日

■公告

王永光: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047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2021)包仲金裁字第8号《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中环国际A座2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

■公告

姚俊生:

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包仲金字第0474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2021)包仲金裁字第9号《包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中环国际A座23楼,领取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472-698895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

■仲裁公告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本委受理张淑山、孟洁、张辉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呼劳人仲字[2021]第758、821、864号),现已审结,具体裁决内容如下:

张淑仙呼劳人仲字[2021]第758号:1.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44.9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022.45元。3、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的社会保险,具体可补缴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责任,由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孟洁呼劳人仲字[2021]第821号:1.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载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0511.11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社会保险,具体可补缴险种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责任,由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张辉军呼劳人仲字[2021]第854号:1.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6086.89元及报销款2456.5元。2.被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责任。由天津市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因你单位在本案审结后拒收相关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对裁决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未申请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4331期刊登的原告吴桂花与被告包胡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误将被告“包胡吉雅”错写成“包红卫”,现将“包红卫”更正为“包胡吉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更正

王国军: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7版刊登的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吴长江与被告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0日

■公告

包头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郎立竟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字第0646号。该案已于2022年2月16日组庭。因包头疫情防控原因,该案件在公告开庭日期内未能开庭,故对开庭时间重新予以公告。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暨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到庭参加仲裁(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室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15-2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2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

■仲裁公告

鄂尔多斯市胜华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荣华):

本委已受理刘军与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东劳人仲字〔2022〕131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3333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工伤医疗费48999.42元;护理费2568.5元;营养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63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0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政大楼107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

■遗失声明

陈波将厂汉板回迁小区28号楼A单元22层西户安置合同遗失,合同编号:202006E28-022,声明作废。

丢失一张王明罚款(太平庄派出所)金额为200元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9866357950,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童臻苑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遗失,代码:52150105M J 2265298J;该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遗失,证号:115010560900828;该幼儿园税务登记证遗失,证号:52150105M J 2265298J,声明作废。

杨天荣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198910633635,特此声明。

内蒙古德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078397888T,副本号8-8,声明作废。

赵平,不动产权证书,坐落: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马桥街原灯广文化小区2号楼南-北10号,面积:105.6平方米,产权证号:0009784,声明作废。

内蒙古丝路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18M A0Q PN PB93,声明作废。

赵飞云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11266235,声明作废。

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遗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联)第一联1张,票据号码0001398007,票据代码:100040219,声明作废。

刘海婷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遗失,证号:150122198803083114,声明作废。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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