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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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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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梁丽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1日

杨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5月11日

马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永发粮行经销部诉被告马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郭少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雨诉被告郭少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玉清(李玉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玉清给付原告武磊打药款7417.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2022)内0621民初3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崔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彦平诉被告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崔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彦平给付借款64794元及利息(以本金6479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二、被告崔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彦平给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86元,由被告崔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郝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镇加油站诉被告郝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支付油款57000元;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崔萍:

本院受理原告高培熔与被告崔萍、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永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高培熔借款本金1793000元及至2021年11月17日的借款利息3166008元;二、被告王永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高培熔借款利息(以1793000元本金为基数×时间从2021年11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崔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崔萍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王永平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陈三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璐绚诉被告吕冬梅、第三人陈三强、陈雪峰、武金旺、郭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惠民街1号祥和嘉园北区6号楼0701室(产权证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6909)房屋的执行(房屋面积为215.3平方米,价值为2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郭彦良: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彦良、冯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2)内0602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如上述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告知本院,本院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三、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护保险合同效力,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告知本院,并向本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本院将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付替代履行财产,本院将对上述保单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肖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你、敖日格乐、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陈海龙、白春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强、刘媛、陈海龙、白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内062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尹晓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笙鲜商业有限公司、玉泉区翔鲜果蔬超市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和合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红梅、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燕清、刘柏妨: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寒冰与被上诉人乔殿臣,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马燕清、刘柏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47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郭云鑫:

本院在办理赵根元申请复议一案中,赵根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32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7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白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2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孙福有:

本院受理原告袁文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袁文明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白斯庆、杨恩克:

本院在执行青才(已去世)与白斯庆、杨恩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娜布琪、乌兰、乌苏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青才变更为乌兰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3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乌兰;2、准予娜布琪、乌苏撤回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张俊伟、门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俊伟、门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3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通知袁治国、高飞、徐创奇为上诉人,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为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1)内0826民初16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冯改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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