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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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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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龙与被告周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30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乌云高娃、白飒、天佑:

本院受理原告乔永智与被告乌云高娃、白飒、天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张立民、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贵诉张立民、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金海军:

本院受理王素芬诉金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锦程教育培训学校诉内蒙古玖寓玖居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郭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信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海燕诉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信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王利生诉杨小龙、郭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杨小龙:

本院受理秦利民诉杨小龙、郭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梁建超:

本院受理宋淑华诉梁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伯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范志刚诉内蒙古伯朗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

本院受理李清亮诉赛罕区里约烤肉啤酒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姜峰诉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王佳雯诉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甄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甄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甄文强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李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娜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刘俊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俊林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贾亚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亚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亚鑫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4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董和平诉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566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孙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赛罕区宝盒酒吧、孙超、满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孙超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86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阳光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桃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阳光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王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4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鑫达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赵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加油款本金16531元,并支付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636.82元(利息以1653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以上本息暂合计:20167.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高志明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冯秀昌: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秀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俊平货款5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赵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成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2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第三人邢浩晖、郝倩、邢其坤、王玉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永安信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陕西惠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厚积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丰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呼和浩特市宏盛城市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浩晖、郝倩、邢其坤、王玉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991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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