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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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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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伟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溪、徐美雪、李冰(又名李岩):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泰华煤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伟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溪、徐美雪、李冰(又名李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被执行人徐美雪、李冰(又名李岩)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杭盖北路4-2-601房屋一套,地号:49-36,房屋产权证号:16051301977,建筑面积64.87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付红霞、苏道: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付红霞、苏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被执行人付红霞所有的抵押物位于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口岸酒吧街A8铺11的商业房,产权证号为201100225号,建筑面积为一层46.87平方米,二层46.88平方米,总面积为93.75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王二福与张福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福平名下的蒙ACV751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张福平名下的蒙AZM 832明锐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吴红卫:

本院受理桑广磊与吴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董改生:

本院受理武秀林与董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刘小娜:

本院受理王海燕与刘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刘福泽、李哲:

本院受理高杰与刘福泽、李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金胜:

本院受理莎林奇木与金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何树萍:

本院受理康密林与何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乌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李世明与乌仁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朱素芬申请执行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郑相祯:

本院受理孟可达赖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崛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路名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崛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大令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青松申请执行内蒙古大令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曹敏:

本院受理王红艳与曹敏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75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曹敏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邮政宿舍楼6层2单元1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段茂盛:

本院受理王海英与段茂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1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段茂盛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蒙鑫国际居住小区12号楼1单元4层4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伍高阳:

本院受理你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刘旭升:

本院受理闫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途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小新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9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回民区利茹钢材经销部与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洪兴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戴丽莺: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洪兴置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洪兴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戴洪九、陈三妹、戴丽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梅: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申请执行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玉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4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头市益佰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

本院受理包头市益佰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隆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贺跃军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需对查封的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闻都雅苑小区地下未售停车位73号、77号、79号三个车位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王雁冰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需对查封的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闻都雅苑小区地下未售停车位25号、67号、69号、71号四个车位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国栋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需对查封的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闻都雅苑小区地下未售停车位75号一个车位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于本公告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摇号室选定评估机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毛粉青、要海兵:

本院受理樊丽涛申请执行毛粉青、要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46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特日功:

本院受理孟根花申请执行特日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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