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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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9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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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施丽芳与被上诉人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011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鑫、陆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吉洋肠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鑫、陆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4658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与被告郭保中、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保中、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布和代偿金6092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60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2022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0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132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郭保中、金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本院刊登于2022年4月29日12版上诉人施丽芳与被上诉人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陈冬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飞与被上诉人陈冬梅、荣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张银威: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315号原告戴宇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李育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延河诉被告李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育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延河欠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李育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刘青云、吴玉秀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陈燕申请执行刘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青云所有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9号楼3层3单元3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济丰估字[2021]第0130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9号楼3层3单元302号房屋市场价值211368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131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青云所有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9号楼3层3单元302号房屋,评估价为2113684元,一拍降幅15%,起拍价为1796631.4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3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刘琪: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与被告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孙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大正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张二综合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2日

孙子兵、杨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闫治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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