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3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5-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池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庚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小平:

本院受理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成晓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泉诉被告成晓辉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赵七月:

原告秦色音白拉与被告赵七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七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色音白拉借款13000元,利息3460.6元,本息合计16460.6元。二、被告赵七月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秦色音白拉自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秦色音白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七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谭胜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449号原告许云龙与被告谭胜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云龙与被告谭胜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许夕瑶由被告谭胜华直接抚养,原告许云龙每月给付婚生女许夕瑶抚养费7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此款按季度给付,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30日前付清;三、原告许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张巴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亮诉你与被告英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亮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3000元,利息35821元,本息合计68821元;2、2022年4月19日以后的本金33000元相应以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薛国良、张晓菊: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816号原告薛国君与被告薛国良、张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国良、张晓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后立即偿还原告薛国君债款35430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债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债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薛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王继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445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与被告王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6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欠款6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席长山、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春、万超、万宏与被告席长山、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5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发哥车行与被告苏雅拉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500元及约定利息1512元,共计120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董延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464号原告赵德帅与被告董延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帅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张清兰、付玉:

本院受理原告牟秀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40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牟秀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利息12512.5元(65000元×0.005元×38.5个月)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为65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继续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佳彬:

本院受理原告任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48000元(40000×0.015元×80个月);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间的利息8704元(40000×0.0128元×17个月);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王羽:

本院受理原告代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思琪(2011年11月10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王玉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乌日吉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7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张国庆、张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刚与被告张国庆、张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国庆、张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玉刚借款13600元,利息3438元[(13600元×年利率6%×2011年12月28日至2020年8月20日=7053.87元)-已偿还借款3600元],本息合计17038元;二、被告张国庆、张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玉刚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2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国庆、张斯日古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5月13日

史翠女:

本院受理原告王换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