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峰张慧敏: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武志峰(被告一)、张慧敏(被告二)清偿我社贷款本金99802.38元及截止立案之日借款利息30303.89元,共计130106.27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按月利率8.233333‰计算,以99802.38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1日,按月利率8.233333‰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武志峰(被告一)、张慧敏(被告二)资金短缺共同向原告申请自然人贷款,并签订“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1、借款金额为100000元;2、授信期限24个月,自领用合约签订之日起算;3、约定借款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8%;4、约定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21日为付息日;5、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贷款逾期部分,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借款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逾期利息。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但二被告均拒绝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范连虎诉被告高建新、内蒙古高新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21日应发工资6675元劳动报酬。2、判令被告二就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连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景迪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景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王亚南:
原告于海玲与被告陈雪腾、王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海玲借款本金9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65元;二、被告王亚南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雪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章加文: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章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临河区区政府东侧)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星与被告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张金星借款4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金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焦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8月5日
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星与被告焦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金星购房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返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焦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
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牧业(兴安)有限公司、吉林市汇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荣祥物资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牛茂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州牛茂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乌兰支行)、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蒙羊食品有限公司、科右前旗永润畜类加工有限公司、蒙羊牧业(兴安)有限公司、吉林市汇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蒙羊肉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荣祥物资有限公司、蒙羊种源科技有限公司、蒙羊牧业(乌拉特中旗)有限公司、曹旭升、王瑞利、张卫俊、第三人惠牧(内蒙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内0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杭州牛茂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杭州牛茂贸易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