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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8

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原告应有充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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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系包头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因原告陈某、上述公司与被告王某存在借款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截至2014年5月4日,原告共计归还被告王某388.617万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200万和80万两笔借款,80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截至2013年8月26日,原告共计还款289.58万元,其中166.6万元是清偿80万元的借款。被告主张双方存在200万和164万元两笔借款,原告所述289.58万元偿还的是200万元本金及164万的本金和利息。现原告以实际支付166.6万元,远远超出80万借款本金为由,主张被告王某收取原告多支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法官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损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专门从事融资担保工作的人,应知晓每笔借款应偿还多少、实际偿还多少,原告主张双方借款80万元且未约定利息,其在核账前并不清楚实际支付166.6万元,按其所述,原告向被告王某多支付86.6万元,不符合常情常理。原告主张多付是因被告让其还款其即还款,但其在还款时应知晓借款是否已还清,故原告主张多支付借款的理由不充分。现原告主张其支付的166.6万扣减80万元的本金,再扣减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80万元本金的利息,共计多支付76.99万,但其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在原告向被告王某支付的款项中被告取得的76.99万元没有合法根据,故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6.99万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昆区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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